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财经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三条 人大财经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计划和预算调整的初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二)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及其整改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分析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调研报告。
(三)负责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财政经济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研究分析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专题调研报告。
(四)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负责承办常委会组织的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五)负责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
(六)负责向市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七)负责审议市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提出办理意见的报告;办理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反馈书面答复意见。
(八)负责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财经工作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人大财经委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人大财经委审查各类事项、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人大财经委实行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
第七条 人大财经委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举行。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人大财经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日期、议题应当提前通知组成人员,有书面材料的,同时印发;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请假的组成人员,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八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举行,处理财经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人可以列席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 委 员: | 张国兴 | ||||||||||
副主任委员: | 张海霞(女) | ||||||||||
委 员: | (按姓名笔划为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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