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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机关请假审批报备制度
(信息时间:2019-05-07)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市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哺乳假、产前假等假期,实行审批、核准、报备管理。

第三条 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等外出离澄,实行审批、报告、备案管理。

第四条 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请假申请的,需填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后,按职务职级分别进行逐级审批办理和报备。

(一)办公室人员请假的,分别由所在科科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批。

(二)办事机构领导(主要指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市管理领导干部)请假的,分别由所在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常委会主任进行审批。

(三)常委会副职领导(主要包括副主任、党组成员等)请假的,直接由常委会主任进行审批。

(四)常委会主任请假的,报请市委书记进行审批。

(五)请假期间如需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市管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同时呈报《离澄外出备案审批表》进行审批。

(六)经批准同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由办公室存案并按规定报市人社部门备案管理。

第五条 年休假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和核准制度。

(一)年休假计划的提出。每年年初,工作人员根据年休假规定天数,填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计划单》。根据规定,年休假每年最多可以休3次,休假天数根据本人工作年限法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可休假15天。

(二)年休假的审批。年休假审批按请假审批方式和权限执行。

(三)年休假的审核和核销。根据报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计划单》和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休假工作人员填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核准单》,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核准同意执行。休假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销假。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管理的具体日常事务。办公室行政科应当熟悉假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机关全体人员请假工作台帐,加强请假事项的审核管理。

第七条 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应当服从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大局和具体工作安排,服务办公室的统筹调配和安排,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和活动有序展开。

第八条 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因公因私出国(境),按市有关规定和人大机关有关工作流程办理。

第九条 其他事项的请假报告要求:

(一)因故不能参加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方面会议或活动,与会对象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报告请假或安排其他人员参加,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无故缺席;休假期内的,由办公室负责直接请假或安排其他人员参加。

(二)因故不能参加常委会及其机关组织的会议或活动,与会人员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向常委会领导请假后并及时告知办公室,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无故缺席;休假期内的,直接视作请假。

(三)工作期间,因私确实需要外出一天以内、且无会议活动安排的,可以直接向本机构、科室主管负责人请假。

第十条 请假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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