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服务人大机关履职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大机关档案包括在履职实践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公室应当设立档案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做好人大机关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归档、鉴定登记、保管使用和存档移交等工作。
各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 人大机关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包括:(1)由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名义制发的所有公文,含领导签发的发文稿纸、正文和附件。(2)上级人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含报纸、刊物等。(3)市委、市政府关于本机关的人事任命等相关内容的文件。(4)本机关的历史沿革、工作纪事、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等有查询价值的资料。(5)镇街换届选举的材料。
(二)会计档案。包括:(1)记账凭证(含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类资料。(2)总账,明细账,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会计账簿类资料。(3)年度会计结算(会计报表),会计月底报告等财务报告类资料。(4)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资料。
(三)特殊载体档案。包括:(1)各类重要会议的影像资料。(2)各级领导人来视察、检查工作的影像资料。(3)各类荣誉证书、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的照片等。(4)本机关参加或开展重大活动的影像资料。
(四)实物档案。包括:(1)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获得的奖状、奖杯、证书等实物。(2)级领导人及社会知名人士为本机关的题词、作画。
(五)设备档案。包括:集中采购的设备说明书等。
第六条 人大机关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等会议材料,在每次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档案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二)专委会、办事机构履职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履职活动结束后由具体承办人会同办公室档案部门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三)要按照“一事一案”“事毕案清”和阶段性整理归档的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办公室档案部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四)人大机关年度档案归档的时间由办公室档案部门统一明确。原则上文书档案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会计档案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整理归档,特殊载体和实物档案应随时归档。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禁止用圆珠笔、铅笔书写或用复写纸复写、复印纸复印。
(六)办公室档案部门应当对各专委会、办事机构报送的档案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应建立全宗卷,将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销毁清册、交接凭证、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放入全宗卷。
第七条 办公室档案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所有归档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移交。
人大机关档案向市档案部门移交,原则上按届为期限进行整体移交。
第八条 办公室档案部门应当加强每届任期内年度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一)要加强档案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档案保护与管理设备,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档案安全。
(二)要制定档案提供利用制度,包括利用范围、方式、要求等。借阅档案,要严格按照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保存管理到期的档案,要报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九条 办公室档案部门应加强对保密档案的管理,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