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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机关工会工作制度
(信息时间:2019-05-04)  点击量:
 

第一条 人大办公室工会(即人大机关工会)在机关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和履行义务。

第二条 人大机关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设立工会委员会,主持工会工作。

根据人大机关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工会小组。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原则上与机关党总支一致。

第四条 人大机关工会应当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工会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人大机关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大会由工会委员会主持。

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传达党总支、上级工会的重要指示精神;审议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开工会内部事务;民主评议监督工会工作和工会领导人等。

第六条 人大机关工会委员会主席1名、专职副主席1名、委员3名。专职副主席一般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分别兼任。

第七条 人大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贯彻机关党总支和上级工会工作部署、会员大会决议;向机关党总支和上级工会请示报告会员大会的有关事宜;研究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提出工作报告;编制和执行工会经费预算,编报工会经费决算;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人大机关工会委员会下列重要事项应当向机关党总支请示报告:贯彻各级党组织对工会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召开会员大会的方案、工会工作报告、工作安排、重要活动及主要领导成员的推荐人选;重要经费支出及年度审计情况;涉及机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推荐表彰先进等事项。

第九条 人大机关按规定标准按月向机关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划拨。

工会会员应当按规定标准按月缴纳会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支出主要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应当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

工会费用支出实行主席签批制度,纳入人大机关预决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计工会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情况,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任期内离任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的有关问题,向机关工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机关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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