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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8-06-21)  点击量:
 

(2018年8月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查监督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草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财经工委)协助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监督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的意见。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并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汇总研究后,纳入审查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监督,对专项资金安排和支出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情况报告。

市人民政府出台或者调整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体制、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市人大代表参与审查监督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机制。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开展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根据需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可以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制度,组织市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制度,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审查监督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请示报告机制。

对在开展审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召开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等方式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制度。具体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份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报告。特殊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财政预算草案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重大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和绩效、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及相关审查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落实市委决策部署情况、重点支出与重点投资项目安排、保证本年度预算完成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提交财政预算草案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三)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四)政府专项资金支出表及其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

(五)重点支出和重点投资项目明细表及其说明;

(六)上解上级、上级补助、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七)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债务管理情况;

(九)审议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主动向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预算编制进展情况,征求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结合预算审查,通过座谈会、通报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审查政府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是否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

(二)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审查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市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支出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三)重点支出与重点投资项目。审查政府重点支出与重点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是否健全,资金安排、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是否科学合理;

(四)部门预算。审查部门预算贯彻落实市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情况;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支出明细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五)政府债务。审查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偿还情况,债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初步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本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对下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预算草案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认真研究并落实,并将修改完善的预算草案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批复各部门预算,同时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各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预算支出情况,为实现预算提出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部门预算执行等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执行情况;

(五)超收收入的管理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六)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往来资金管理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情况;

(八)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九)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十)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8月份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年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审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时一并进行。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提交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组织开展调研,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或者相关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机制,探索落实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与市人大常委会共享的机制建设,及时将市财政、税务、社保、国资、国土、统计、审计和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的下列信息资料通过预算联网等方式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

(一)预算管理政策文件;

(二)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四)国有资产信息及相关管理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六)税务、统计有关资料;

(七)审计结果公告及审计工作报告等资料;

(八)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要求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对市级部门预算和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开展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备案。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必须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调整预算方案,一般安排在每年十月份。特殊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依据、原因、项目、数额,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调整后预算平衡表(分类口径应与年初预算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出评价;

(二)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等事项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五)对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后,对预算调整方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六月份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决算。特殊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财政决算草案报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人大财经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时,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可以对部分预算单位决算草案和重点项目资金绩效等情况进行专项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编制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市审计局审计后,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决算草案应当重点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分别列出。数额变化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2)审计查出的问题及问题清单,重点反映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审计情况;(3)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建议;(4)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大财经委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市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2)对市级决算的总体评价;(3)对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4)针对市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点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四)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五)预备费、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和使用情况,往来资金管理情况;

(六)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七)财政转移支付执行情况;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议后,对决算草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决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及时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各镇人民政府的决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财政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十月份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部分被审计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对照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重点报告以下内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被审计部门单位要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六月份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特殊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的届末年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书面综合报告和1个专项情况的口头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稳步推进国有资产报告全口径、全覆盖。

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全市重点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列入国有资产报告重点内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资产管理情况,条件成熟时及时纳入国有资产报告体系。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财经工委应当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或者相关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监督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市委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五)国有资本服务全市发展战略,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等情况;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情况;

(八)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九)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

市人民政府应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的监督,按照《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监督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开放园区、街道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按照《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园区、街道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监督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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