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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信息时间:2018-07-23)  点击量:
 

(2017年4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

7、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8、撤销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0、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1、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3、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分别于每年年初和年中召开,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由上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得少于二天。会议议程、会期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四条 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镇人大主席书面请假。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并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旁听市民等,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数。

第六条 每年年初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5、听取和审议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6、有选举事项时,进行选举和宪法宣誓;

7、其他需要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每年年中召开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和审议镇人民政府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上年度本级决算,听取当年度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安排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3、听取和审议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4、讨论、决定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及其调整方案;

5、听取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

6、有选举事项时,进行选举和宪法宣誓;

7、安排上级人大代表述职、先进表彰、代表培训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七至十三人组成,镇人大代表名额超过一百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五人。

主席团成员在镇人大代表中产生,由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和副主席、群众团体负责人及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始得通过。

第十二条 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决定会议日程;

3、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4、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5、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6、依法提出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人选,提交代表团酝酿讨论,并根据酝酿讨论的情况确定正式候选人;

7、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每届第一次会议时)或调整名单(例会时),提交大会通过;

8、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代表小组审议情况;

9、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议案、建议处理意见的报告,并提交大会通过;

10、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并向大会报告;

11、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12、发布公告;

13、其他需要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人大主席团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主席团会议由镇人大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镇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代表检查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 

3、开展全口径预算监督,对上年度决算、当年度预算执行及其调整情况、下年度预算草案、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初审,并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4、组织代表评议和视察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工作,视察时可以根据代表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上级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5、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6、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并督促有关机关向代表反馈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7、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提建议、批评、意见,检查、督促办理情况,并公开办理结果;

8、建立完善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履职登记、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制度,搭建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代表主题活动,组织代表定期接待选民群众,密切代表与选民群众的联系;

9、指导选区依法补选或者罢免本级人大代表;

10、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当选无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11、讨论决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12、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1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镇人大专职主席应当提名为市人大代表人选。主席、副主席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

第十六条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3、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初任学习、专题学习等学习培训,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4、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促进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5、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6、检查和督促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对主席团确定的重点建议进行重点督办;

7、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意见,受理来信来访;

8、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办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镇人大主席或者副主席应当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出席或者列席本镇的重要会议。

第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1、承办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主席团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2、起草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要点、总结、报告等材料,承办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召开的各种会议,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联系镇人大代表,做好代表开展各项活动的服务保障,做好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工作,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4、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开和宣传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的履职情况;

5、承办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五至七人组成,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其职权行使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代表选举产生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产生的镇人大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由主席团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辞职被接受、代表职务被罢免、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等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以及暂停、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并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代表议案、建议及质询、询问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镇人大主席团要组织代表深入选区,广泛联系选民,引导代表认真调研,提出高质量的建议,使所提议案、建议能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客观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作为代表建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代表闭会期间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形成的报告,由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询问可以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分组会议上进行。

第六章 大会选举、补选、罢免、辞职和宣誓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并由会议表决。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并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由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镇长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届中因辞职、调离、罢免、死亡等原因出缺时,应当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补选。

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第三十条 当选的副主席、副镇长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本次或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应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职务被罢免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和表决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章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内,镇人大主席团应向镇党委报告会议的有关事项,并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大会的有关事项,为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准备。

筹备阶段的主席团会议主要内容:

1、决定会议召开日期,提出会议议程建议草案和会议日程安排草案;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或者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3、从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4、从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5、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6、提出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7、对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镇政府工作报告、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预算报告等进行初审,确定报告人;

8、提出关于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建议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

9、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按照选区划分代表小组,推选好代表小组组长;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如有变动,应重新推选。

10、有选举事项时,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

11、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确定后,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以正式文件书面通知代表、镇政府和有关组织,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主席团应当结合会议议题,组织代表开展会前视察等活动,深入了解本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广泛收集选民的意见;将修改后拟提请会议审议的人大、政府、财政预算工作报告等会议文件材料,提前发放给代表,为代表知情知政、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奠定基础。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1、通报会议筹备情况;

2、通报代表变动和资格审查情况;

3、表决会议议程;

4、表决主席团成员名单;

5、表决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主席团召开第一次会议,其议程包括:

(1)通过会议日程;

(2)通过代表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建议截止日期的决定;

(3)有选举任务时,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4)有选举任务时,通过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截止时间的决定;

(5)确定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7、根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上台入席;

8、宣布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2)、(4)项内容;

9、有选举任务时,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10、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各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则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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