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保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组成人员)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联系,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升履职成效的重要体现。为规范和加强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扩大人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履职参与,组织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市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经常性联系。
第三条 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走访代表,了解情况,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重点要应当围绕常委会履职实际,扩大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沟通介绍常委会履职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组成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保持与人大代表的联系:
1、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
2、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吸收人大代表参加集中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
3、办理和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接受和处理人大代表来信来访;
4、根据常委会分工及履职实际,建立组成人员固定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每位组成人员安排固定3—5名代表作为重点联系对象,经常性走访,听取意见和要求。
5、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人大代表提出的调查报告,并将研究处理意见向人大代表反馈;
6、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履职情况及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
7、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代表回选区见选民活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活动等,以及其他形式的人大代表联系活动。
第六条 组成人员固定联系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定期走访、听取意见、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并做好情况记录,联系情况每年至少要交流一次,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常委会反馈。
第七条 组成人员要十分重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并做好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
代表要求约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时,由常委会办公室联系安排。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应亲自处理代表反映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工作的组织引导,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介,加强联系平台建设,拓展沟通联系渠道。
第九条 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介绍情况,征询问题,听取他们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交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第十条 常委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与基层人大负责人联席会议、基层人大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工作座谈会等方式,研究有关问题,交流联系代表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推进代表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