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本着公开、民主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等报告时,设立公民旁听席。
第三条 参加大会旁听公民的产生,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本市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民,均可在大会举行前的一个月,向所在的镇、街道(园区)人大提出参加旁听大会的申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工委)负责汇总、审核,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名单。
根据需要,人代联工委应当根据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要求,加强对旁听市民代表相关情况的审查,汇总提出旁听市民代表建议名单,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参加大会旁听的公民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市人大代表10%比例以内。
第五条 参加大会旁听的公民,应当根据大会秘书处的通知和要求,凭大会印制的旁听证准时进入会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旁听会议时,应当严格遵守大会的各项纪律和规定要求。会议印发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旁听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会议结束后应当返还给大会秘书处,如遗失应及时向大会秘书处报告。
第六条 公民旁听大会后,如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反映;根据需要,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旁听公民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七条 公民参加大会旁听,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大会秘书处可以给予相应的交通补助。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公民旁听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由镇人大主席团另行制订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