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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旁听视察和评议市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若干规定
(信息时间:2018-02-01)  点击量:
 

(2004年4月14日江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9日江阴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进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加强对市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市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扩大市人民法院办案的社会效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旁听、视察和评议市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由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或者自行持代表证,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工作方式。

庭审案件应当是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中有代表性的,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开审理案件。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旁听、视察和评议市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视察和评议市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每年安排1—2次。

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视察和评议市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年度计划安排,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牵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法院共同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自行对市人民法院庭审活动进行旁听、视察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数名市人大代表联合进行。

市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市人大代表公开庭审活动阶段性计划安排,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视察相关案件的公开审理活动,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的评议并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市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自行开展的旁听、视察和评议,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由市人民法院直接联系安排;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联系安排。

市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自行开展旁听、视察和评议的情况,市人民法院应当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旁听、视察和评议庭审活动,应当在案件开庭15日前通知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并于案件开庭10日前,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材料印发参加的市人大代表。

第七条 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旁听、视察和评议庭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人。

根据庭审案件的性质,由市人大常委会综合专业知识、工作阅历、岗位特点等情况选择确定其他相关市人大代表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

根据庭审案件的性质,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旁听、视察活动,并听取评议意见。

第八条 旁听、视察市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严肃司法程序、维护法律尊严、展示良好形象。

庭审结束后,市人大代表本着客观、公正的要求,可以就庭审程序、审判结果、审判人员审判能力和作风、法院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填写《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评议表》进行民主测评。

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人民法院及相关单位办理。市人民法院及相关单位办理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就组织的旁听、视察和评议庭审活动,形成书面审议意见或者相关视察活动纪要,会同民主评议结果一并反馈给市人民法院及相关单位。

民主评议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汇总提出。

市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自行开展的,其民主测评由市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测评结果由市人民法院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法院及相关单位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加强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交市人民法院及相关单位重新办理。市人民法院及相关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市人大代表联系,听取意见,并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对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刑事、民商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中代表抗诉机关的检察人员,行政案件中代表被告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庭审中的情况,也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相关机关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是被视察庭审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应当回避对该案件庭审活动的视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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