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述职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市委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为规范和加强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活动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主要包括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述职评议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工委)具体负责述职评议活动的计划安排、组织准备、协调落实和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应当基本完成对本届所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人员的工作述职评议。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将述职评议列作常委会会议重要议程,进行统筹安排。
人代联工委应当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重点,并在与市委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述职评议的建议计划安排。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评议对象的建议。
任职时间不足两年或者一年内已进行过专项工作评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不安排述职。
第六条 述职评议的计划安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编入常委会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统一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确定的计划安排,人代联工委应及时提出述职评议活动方案,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述职评议活动方案应当包括述职评议的目的、对象、要求及评议工作组成员、开展工作述职评议的主要活动和有关事项等。
述职评议方案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述职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八条 评议工作组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任组长,人代联工委主任任副组长,组员包括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
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职责联系分工,可以参与评议工作组。必要时,可以邀请市委及市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工作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反映履职情况。述职报告应当主要体现以下内容:
(一)学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践行任前承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任内工作目标情况;
(三)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
(六)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述职报告形成后,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5天送人代联工委初审后,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述职评议工作组应当广泛听取述职对象所在部门、相关单位或服务对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评议意见提请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作为工作述职评议的参考。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
述职对象本人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进行书面报告。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述职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对象进行集体工作述职时,一般采用书面报告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述职对象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询问,同时可以就有关问题作补充报告或说明。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职对象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类票数超过实到组成人员人数75%以上(含75%)的为优秀;优秀类、称职类合计得票数达到实到组成人员人数60%以上(含60%)的为称职,低于实到组成人员人数60%的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测评结果、评议工作组的评议意见,研究提出对述职对象的综合评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述职对象反馈,同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及本人所在单位等。
第十七条 述职对象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并在接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方案,三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或者测评结果为不称职甚至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述职对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专题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直至提请市委依法免去职务。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