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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若干规定
(信息时间:2017-12-29)  点击量:
 

(2010年6月28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9日江阴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化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完善履职机制、提升监督成效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工作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评议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编入常委会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统一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或变更相关议题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同时结合履职实际,并在与“一府两院”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提出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根据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开展评议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评议议题及其内容重点、评议工作组成员名单、开展评议工作的主要活动及有关重要事项等。

第五条 评议工作组由组长、副组长及组员若干人组成。组长一般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一般由承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组成人员、基层人大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在澄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和无锡市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明确专人负责,进行专门部署。所评议内容涉及市政府多个工作领域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市政府应当明确市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工作组负责人,并明确牵头职能部门领衔配合做好评议工作;所评议内容比较单一的,市政府应当明确一名副市长担任工作组负责人,相应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动配合评议工作组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条 根据确定的专项工作评议方案,评议工作组应当加强组织,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了解相关情况,有计划实施专项工作评议的各项工作,形成相关调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为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认真作好准备。

根据需要,工作组应当通过公开联系方式、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检查、对照和分析,结合评议情况认真做好回应,并按规定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个工作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评议工作组征求意见。评议工作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确定的专项工作报告,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送承办机构或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围绕评议议题内容,重点反映以下情况: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依照职能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机关效能作风建设情况;

(六)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主要包括以下议程:

(一)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工作组的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

(三)分组讨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发言;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满意度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五)“一府两院”负责人表态发言;

(六)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

第十一条 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市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按要求列席会议并认真回答有关工作询问,听取评议意见。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无记名投票满意度测评,由常委会主持,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测评结果分以下三类:满意票单项得票数超过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75%(含75%)以上为满意;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得票数超过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75%(含75%)以上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得票数低于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75%(不含75%)为不满意。

第十三条 测评结果为满意或基本满意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和会议审议讨论的意见,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综合评议意见,以常委会文件方式印发“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综合评议意见的2个月内,将形成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承办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时,常委会应作出限期整改决定,责成“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2个月内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作出整改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将再次组织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可以向“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综合审议意见、测评结果及“一府两院”对综合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和整改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市委汇报或抄送垂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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