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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信息时间:2017-11-27)  点击量:
 

(2017年11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市代表小组活动质量,更好地支持和引导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推进人代会闭会期间(以下简称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作为市人大代表集中开展履职活动的重要载体,闭会期间原则上按照人代会召开期间划分确定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三条 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小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围绕“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情况,办理落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活动。

3、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相关活动,完成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相关工作任务。

4、联系“一府两院”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定向视察活动。

5、开展联系和接待选民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6、组织代表向原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报告履行代表职务职责情况,回答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对代表小组活动的询问。

7、总结交流代表活动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

8、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

1、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副组长受组长委托可以主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2、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年度活动计划。代表小组每年安排活动不少于4次。制定计划时,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市委中心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以及群众关注的问题等方面,提出小组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提交小组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确定。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应当及时报备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工委)。

3、代表小组可以独立开展活动,也可以与其他代表小组进行联组活动。

4、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前,应当制订具体的活动计划安排。组长应当提前3天将活动的地点、时间、议题等事项通知本组每位代表,代表应当做好参加活动的准备。

5、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相关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所在辖区人大负责人和全国、江苏省、无锡市及镇相关人大代表参加。

6、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期间,可以听取工作报告,实地视察,可以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活动结束后,代表小组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活动总结或调查报告,报送人代联工委;形成的代表意见建议,按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处理。

每个代表小组每年至少要完成一篇有质量、有深度的调研报告;在每年召开的人代会上要提出一批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7、代表小组应当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建立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活动制度、述职制度和代表履职档案等,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8、代表小组应当重视和加强信息宣传工作,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整理汇总和信息资料报送,及时做好代表积极分子的宣传工作。

9、人代联工委要加强对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及时掌握代表小组活动开展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结合代表小组活动议题,应当加强指导和引导,必要时可以联合开展履职活动。

10、代表小组所在辖区基层人大应当配合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相关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确保各小组活动有序有效开展。设置多个市代表小组的街道原则上由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负责辖区内各代表小组活动的协调和服务。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正、副组长作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召集人,原则上由人代联工委提出建议名单,按相关程序审议确定。主要职责为:

1、在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下,主持代表组的全面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要求,制订代表组年度工作计划和代表各项活动安排,并组织实施。

2、认真组织代表小组开展各项活动。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开展视察活动或走访联系、接待选民;定期向代表通报代表组工作情况,交流代表工作,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使代表组有计划、有实效地开展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

3、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有关决议、议案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每年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4、组织代表参加评议“一府两院”工作,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5、组织代表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认真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认真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在群众中的威信。

6、关心代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创造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充分发挥代表工作平台作用。

代表小组召集人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因素不适合主持小组活动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进行重新调整确定。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至少确定1名专(兼)职联络员。联络员原则上由代表小组组长指定,可以由基层人大办主任兼任。主要职责为:

1、在组长领导下,负责代表小组日常具体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和代表小组工作安排,认真组织代表小组代表活动。

2、做好代表小组代表接访日,代表联系、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向代表通报情况等项制度的具体组织工作。

3、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关心代表的工作、学习、生活,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了解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代表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跟踪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良好服务。

4、建立和健全代表活动的资料档案及大事记录,做好收发、传阅、保管市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文件和代表小组的文书资料。

5、接受和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工作,加强同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按时完成有关代表活动的计划、情况、总结的上报工作,及时反映代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代表小组代表活动信息宣传资料的撰写、报送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代表职务职责。参加活动前,要围绕活动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活动期间要结合视察调研实际情况,加强思考分析,主动发表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活动结束后,要自觉填写代表履职登记表,如实记录和反映活动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和原选区单位选民的监督。要严格执行代表履职的相关规定,遵章守纪,立规立行,维护代表履职的良好形象。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代表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组长说明情况,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全年请假不得超过2次。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执行职务、实现常态履职的重要途径。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小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和阻碍代表履行职务职责。

1、规范加强市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条件。以选区为单位,根据代表分布情况,有计划设置代表联络室,拓展代表履职活动平台,延伸代表工作体系,织密代表服务网络。

2、深入开展人大各类先进典型的培育宣传,认真组织争创先进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活动,扎实推进代表工作规范化建设。每年评选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活动积极分子。

3、代表小组活动经费按年度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定额定期拨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代表小组应当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代表所在单位要给予代表充分的履职工作保障。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镇人大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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