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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7-12-29)  点击量:
 

(2014年8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本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执行代表职务、依法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职责权利和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市其他具有办理代表建议职责的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要求,具体承办代表建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相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三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的整体研究和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办理工作程序,落实办理工作责任,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成率。

有关机关和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积极回应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作为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务实改进工作、提升作风效能的重要举措,认真采纳人大代表的合理建议,使人大代表参与国家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利落到实处。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保障,对有关机关和组织、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工委)具体负责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交办、督办、检查、协调、总结等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人大代表应当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在充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掌握有关机关和组织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本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帮助人大代表掌握相关规定、知情知政、掌握社情民意,为提出建议作好积极准备。

第六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部分地区、部分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牟取个人利益。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建议范围的。

第七条 人大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一人提出和联名提出的建议具有同等效力。

联名提出的建议,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

第八条 人大代表建议可以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提交。

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的,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以电子文档形式提出的,应当电子签名或者提交本人签名的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

第九条 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实事求是,字迹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事由,即有关方面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具体工作建议;

(四)代表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汇总,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并经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大会通过的审查意见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大会闭幕后的2个月内,将人大代表建议统一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负责受理汇总,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的交办,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专题研究,厘清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要求,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交办。

具体的人大代表建议文本可以采用书面交办与网络交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涉及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会办、分办或联办三种形式进行交办,属于会办的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属于分办或联办的应当明确分办或联办单位各自办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作为代表建议进行交办,由人代联工委作为人民来信处理,并向人大代表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前,人大代表可以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人大代表撤回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要求撤回的,应当经所联名的全体代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整体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每年选择若干件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建议,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人代联工委应当会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或相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作为常委会重点跟踪督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候选名单,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重点督办的人大建议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涉及全局性或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重点问题的建议;

(三)代表反映集中或多次提出、社会反响比较强烈而急需办理的建议;

(四)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交办任务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机关或组织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关或组织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明确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落实分管领导牵头办、具体承办人直接办的办理工作机制。

对重点督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落实领导人领衔办理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研究办理方案,亲自参与办理工作,亲自征求领衔代表意见,亲自督查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人大代表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

根据需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确定代表建议的类别和性质,以及办理方案和责任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列出计划,明确办理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在妥善解决后再答复代表。

(三)超出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应当加强同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与人大代表进行面商,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理解代表的具体意向,并就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与代表进行沟通。

承办单位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学习调研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提出相关建议的人大代表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进行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经有关机关和组织同意,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针对代表建议内容,态度诚恳,实事求是,重在落实解决,体现工作成效。

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公文形式,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领衔的人大代表。答复意见应当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代表所在小组及相关交办机关和组织。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在与协办、分办或联办单位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一致的办理意见后进行直接答复;办理答复意见难以形成一致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承办单位应当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介应用,及时更新和通报代表建议办理进展情况,积极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过程的公开。

办理过程中,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虚心听取并及时研究处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意见落实工作。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与有关机关和组织,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联合督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人大代表建议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或者召开专题座谈会,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及承办单位认真做好办理和落实工作。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达到5件及5件以上的单位,在规定的办理期限结束后一周内,应当形成书面总结,其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措施等。书面总结应当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

第二十九条 重点督办的人大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领衔,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综合运用听取报告、视察检查、座谈询问、调研评议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及承办单位认真做好办理和落实工作。

具体负责的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督办方案,认真组织各次督办活动,并及时提出形成督办工作情况报告。

人代联工委应当全程参与重点督办人大建议的督办工作,及时掌握办理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人大代表建议办结答复后,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和形式,征询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和答复情况的意见。

人大代表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组织研究办理并在二个月内再次进行答复。

对办理代表建议敷衍塞责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并限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专题视察或组织代表活动等方式,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及时改进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或者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的报告。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建议的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形成办理工作的书面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办理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的办理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报告的统筹。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建议的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工作报告,一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落实情况的督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影响,给予相应的工作问责、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评定一批优秀人大代表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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