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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视察活动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7-12-29)  点击量:
 

(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市人大代表小组履职活动方式,拓展代表履职参政议政督政平台和内涵,增进代表履职责任,提升代表履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向视察是指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小组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定向联系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开展调研检查、视察评议等代表集中履职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视察的具体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在征询“一府两院”、代表小组等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根据需要,定向视察单位可延伸至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驻澄单位等。

第四条 定向视察活动由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召集组织。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组织开展定向视察活动。活动期间,市代表小组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或相关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所在辖区全国、江苏省、无锡市及镇相关人大代表参加。

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定向视察活动的指导协调,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情况汇总分析,促进活动健康顺利。相关基层人大要做好有关配合协调工作。市人大代表小组要加强活动的组织落实,及时做好视察活动情况总结宣传和资料归档。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视察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确定的事项;

(二)围绕市委工作中心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职能作用发挥以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在大会和闭会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勤政廉政情况等。

定向视察的具体议题,由市人大代表小组与定向视察单位研究协商,可以按照年度确定,也可以按照定向视察的时间确定。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开展定向视察,可以采用工作调研论证、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项询问、视察调研、座谈审议、约谈质询等方式。市人大代表小组要与定向视察单位充分协商,根据研究确定的议题,科学选择活动方式,并形成定向视察具体活动方案。

定向视察具体活动方案由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汇总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视察情况,要以全程纪实方式,定期向常委会报告进展情况。定向视察的议题任务完成后,要形成书面材料向常委会报告;定向视察期间提出的建议意见按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方式,由常委会按职责权限分别进行交办;形成的审议意见和相关调研报告,由常委会按相关程序进行了统一研究处理。

对市人大代表小组定向视察的有关情况,常委会视需要可以列入主任会议议题进行专题研究审议;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八条 定向视察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把定向视察作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勤政履职、效能建设的全过程。要充分重视和尊重代表的知情权、表达权,经常性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寄送相关资料,积极为市人大代表小组开展履职活动创造条件,主动配合完成代表履职相关工作;要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建立整改督办落实机制,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要加强定向视察活动的组织,积极引导代表科学开展履职活动。代表要加强学习调研,增进对定向视察单位工作的了解,切实提高履职的能力水平;要科学运用履职方式,遵循定向视察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参政议政督政活动;要注重统筹思考,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开展定向视察活动时,代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缺席,同时要如实做好代表履职记录。

第十条 开展定向视察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代表履职的相关规定,确保定向视察履职活动规范有序、合法有效,树立代表履职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开展市人大代表定向视察活动,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之一,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定向视察活动期间发生的相关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代表履职的相关经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活动专项经费。代表所在单位要给予代表充分的履职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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