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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信息时间:2017-12-29)  点击量:
 

(2009年4月24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9日江阴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列为重要议案,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履职实际,并在与“一府两院”、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提出年度工作计划。

“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建议。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编入常委会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统一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或变更相关议题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根据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开展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工作组成员名单、开展执法检查的主要活动及有关重要事项等。

第五条 执法检查组由组长、副组长及组员若干人组成。组长一般由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一般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办事机构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组开展各项检查工作。

第六条 执法检查时,“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查,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工作,并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和支持执法检查组开展各项检查活动。

第七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组织法律法规专题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报告,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组应当加强组织,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调阅卷宗资料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听取意见建议,查找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计划实施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形成相关调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为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认真作好准备。

根据需要,检查组应当通过公开联系方式、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以委托镇人大、授权街道、开放园区人大工委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或授权的镇、街道、开放园区人大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常委会。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指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根据需要,可以对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形成后,应当征询“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听取报告前,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2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执法检查组会同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整理,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送承办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承办机构应跟踪督查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其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接受的群众来访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中遇到有影响执法检查行为的,常委会可以责令相关机构和单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相关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或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按职责分工,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根据省、无锡市人大执法检查方案及要求,提出本行政区域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执法检查结束后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报上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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