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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活动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7-12-29)  点击量:
 

(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视察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权、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每年应当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实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确定视察活动的议题。

除常委会审议确定的议题外,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履职实际,并在与“一府两院”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视察活动1—2个建议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提出年度工作计划。

“一府两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视察活动的议题建议。

第三条 视察活动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编入常委会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统一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或变更相关议题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根据确定的年度视察活动计划,承办视察活动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衔接,并开展先期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开展视察活动作好工作准备。

第五条 视察活动开始的10个工作日前,“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视察活动方案,报送承办机构审核后提请常委会分管主任、主任审定。

“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视察活动方案,报送承办机构前应当事先报请“一府两院”有关领导原则同意。

第六条 根据确定的视察活动方案,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视察活动开始的3个工作日前印发书面通知。

承办机构和“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视察活动各项准备。

第七条 视察活动参加对象为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主任会议成员的常委会领导、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承办机构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确定。

“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视察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陪同视察。

邀请参加视察活动的市人大代表名单,由承办机构会同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确定提出,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落实。

第八条 视察活动一般由现场检查、座谈审议两个阶段组成。现场检查应当能够真实反映所视察议题的进展情况,并根据视察活动安排合理确定检查现场计划。

现场检查时,应当轻车简从,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九条 座谈审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议程:

(一)听取“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承办机构的相关调查情况发言;

(三)座谈审议,听取与会代表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建议;

(四)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及有关领导审议发言;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讲话;

(六)“一府两院”负责人表态发言。

座谈审议时,视察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视察活动结束后,承办机构会同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视察活动纪要,经常委会主任审定后印发。

“一府两院”应当根据纪要精神要求,提出对所视察工作的整改落实措施及有关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一府两院”落实纪要进展情况的跟踪监督,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视察活动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一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开展的视察活动,按常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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