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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集体调研活动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7-12-29)  点击量:
 

(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调查研究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权、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是密切代表与群众联系、增进履职实效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为规范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集体调查研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调查研究活动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常委会履职重点、社会关注焦点、市民关切难点以及人大工作与建设等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

除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和常委会审议确定的议题外,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履职实际,并在与“一府两院”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重点调查研究的1—2个建议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提出年度工作计划。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调查研究的议题建议。

第三条 调查研究活动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编入常委会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统一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或变更相关议题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合,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就常委会审议的重大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研究活动,按常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常委会调查研究活动原则上按职责分工,由常委会分管主任及有关领导领衔,采用集体组织、集中开展的方式进行。

常委会审议议题的调查研究,按常委会履职监督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承办议题的市人大专委会和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直接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委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议题的调查研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决定承办机构,或者组成专题调查研究工作组开展工作。

常委会临时确定的调查研究活动,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委会或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条 根据确定的年度调查研究活动计划,各承办的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早研究安排调研活动计划,有针对性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实地视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切实为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提供可靠依据。

调查研究过程中,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发挥全体组成人员的积极作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常委会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开展调查研究。

第七条 组织调查研究活动过程中,应合理安排省、市外调研考察活动。必须外出的,应严格执行公务出行的相关规定,本着从简、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到主题突出、行程明确、人员精干、费用合规、管理有序,考察情况要及时向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作书面报告。

第八条 调查研究活动结束后,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形成调查研究报告并征求议题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主任会议举行的2天前将调研报告送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发主任会议参会人员。

调查研究报告应当体现现实性、时代性、前瞻性的结合,把握好一般与特殊、全局与重点、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重调研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调研报告时,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的主任委员、主任作报告;特殊情况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副主任作报告。

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建议。

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研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审议讨论的意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对调查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发公布。

市委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形成的调查研究报告,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上报。

必要时,可以向市委作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部分重要调研课题,作为下一年度审议的重要议题,推动调研成果转化,督促相关重点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调查研究过程中,对发现的具体问题不直接处理,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照属地、权限进行交办处理。处理情况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负责检查。

第十三条 常委会建立考核评优机制,每年组织评选优秀调研报告,纳入常委会年度履职考核内容,作为岗位评优和干部培养成长的重要依据。

优秀调研报告优先编入《常委会年度调研报告汇编》并推荐各级评优和交流。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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