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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
(信息时间:2017-12-29)  点击量:
 

(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为进一步落实备案审查工作责任,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以及江苏省委《关于规范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努力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送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向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实行统一受理、专业审查的工作机制。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根据常委会授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的统筹。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实际工作者以及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受理、登记和分送

 

第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报送机关的联系,督促报送机关按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制度,定期核查报备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江阴人大网对外公布。

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九条 报送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登记、分送等日常工作。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受理登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要求报送机关或报告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

不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报告机关或报告人,不予受理登记;根据需要,可以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建议网上受理平台,拓宽审查建议提出渠道。

第十条 受理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在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分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进行审查处理。受理登记的审查建议,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处理。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领域的,由常委会办公室明确主办的承办机构。

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以成立备案审查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受理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建议目录,由常委会办公室定期在江阴人大网公布。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一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接到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确定负责具体审查的责任领导和承办人,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审查时,承办机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资料,并可以联合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承办机构可以征求市人大代表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专题论证的,承办机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承办机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主任会议同意,承办机构可以将所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委托备案审查专家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专家根据委托,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审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备案审查专家开展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集中点评及研讨等活动。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常委会有关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查、研究过程中,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可以当面听取审查建议提出人的意见,了解提出审查建议的理由,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听取意见。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经过审查,承办机构未提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下统称不适当情形),审查工作立即终止并出具终止意见书,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报告机关。

提出可能存在不适当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由承办机构与报告机关进行沟通,并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报告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书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自查,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通过修改、废止等方式予以纠正的,审查工作立即终止,由承办机构出具终止意见书并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未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的,由承办机构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纠正的,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方式向报告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报告机关自行纠正。

根据常委会授权,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可以向报告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报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废止等方式予以纠正的,审查工作即行终止,并由承办机构出具终止意见书并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报告机关。

报告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纠正的,由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提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办公室应当在审查程序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

第二十二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并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需要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外,常委会及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办法参照本规定和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相关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4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2015年10月21日江阴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5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江阴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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