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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办法
(信息时间:2017-11-27)  点击量:
 

(2008年3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始终保持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市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市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应当主要在代表所在的选区开展活动,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和引导代表了解、掌握、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到为选民代言、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系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活动提供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工委)具体负责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提出重点联系活动计划安排,及时掌握联系情况。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以市人大代表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之家、以选区为单位设立代表联络站,以及设立网络工作平台等方式,建立健全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工作平台。

代表联系工作平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基层其他活动场所统筹作出安排。

第六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方式方法包括:

1、在代表联系工作平台公示人大代表信息,通过发放人大代表联系卡、设立选民意见箱等方式,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公示的人大代表信息应当包括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方式等。

2、完善代表联系工作平台的工作制度和联系机制,通过设立接待联系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推动人大代表联系常态化。

3、建立人大代表固定联系选民制度,每名人大代表安排5名选民作为重点联系对象,经常性走访,听取意见和要求。

4、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等。

5、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代表回选区见选民活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活动等,以及其他形式的人大代表联系活动。

第七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3、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为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作准备;

4、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履职重点,征求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参加常委会的相关会议和履职活动、参与党委和政府决策和重点工作实施作准备;

5、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督促推动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

6、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7、回答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和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人大代表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由镇或街道选区选举产生、不在选区工作的代表每季度到所在选区活动不少于一次。在市人代会召开前,要普遍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广泛听取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可以单独、也可以几个代表一起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开展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系活动的组织和引导。人代联工委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协调。

根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可以与市人大代表小组、有关人大代表联合开展联系调研活动。

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和开放园区人大工委应当协助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对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情况,要用专用记录本认真做好记载,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选区所辖单位要支持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通过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有关重要事项可以通过所在市人大代表小组、或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应当由所在辖区解决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所在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和开放园区人大工委交有关方面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联系选民工作,对不宜以议案和建议方式提出问题的,可通过其它方式和途径提出。

第十五条 人大代表的联系情况,要及时登记,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至少交流汇报一次。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上级人大代表在本市范围内的联系活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协助做好相应的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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