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履职量化标准
(信息时间:2017-12-29) 点击量:
1、代表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计3分;无故未出席一次扣3分;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出席会议的,该项不得分也不扣分。
2、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独立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件及以上的计1分;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名人各计0.5分,领衔人计1分。代表提出的建议对推进部门工作有明显成效的,计3分。
3、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书面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的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议案的,每人计1分,领衔人计2分。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4、代表在闭会期间,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学习培训、视察、检查、评议、列席会议等),每参加一次活动计1分,若早退或迟到一次则扣0.5分,无故缺席扣1分。
5、以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测评、检查、听证、调研等活动,一次计1分。
6、每年按要求向选民述职的计1分。
7、代表每年为群众至少办一件实事,每办一件计2分,代表须将相关情况交代表小组审定,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备案方可计分。
8、代表持证视察并形成书面视察报告的,每人计1分,视察报告交代表小组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备案的,方可计分。
9、积极参与原选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每成功调处一起计1分。
10、代表亲自撰写履职信息一条计1分,录用的计2分;代表亲自撰写履职调研报告一篇计1分,市人大常委会内部刊物录用计2分,无锡市级平台及以上录用计3分。
11、计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