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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办法
    (信息时间:2018-02-12)  点击量:
     

    (2017年12月29日江阴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中心大局,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回应社会普遍关切,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为规范加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法定职权。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编入常委会年度工作总体安排统一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或变更相关议题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履职实际,并在与“一府两院”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提出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除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外,一般根据下列途径反映问题研究确定:

    (一)常委会在履职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反映集中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座谈咨询、视察、调研、检查等工作,并形成相关调查报告,为常委会进行审议认真作好准备。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审议及其前期调研准备工作。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提供相关的工作信息和资料,并积极协助做好前期各项调研准备工作。

    承办机构提出的调查报告应当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议研究。

    第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汇总,连同座谈咨询、视察、调研、检查等前期准备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一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专项工作的报告中作出答复和回应。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五个工作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承办机构征求意见。承办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确定的专项工作报告,在会议召开的三日前送承办机构或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各与会对象。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特殊情况,可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涉及市政府多个工作领域或者多个职能部门工作的综合性报告,由市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向会议报告;内容比较单一的,由副市长向会议报告,可以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成员应结合承办机构的调查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审议。

    审议时,“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会议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当会同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及时提出对该专项工作的综合审议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书面报告落实情况。特殊情况如不能及时报告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不满意或者认为仍有问题的,可以要求“一府两院”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承办机构应加强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议办理按常委会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工作参照常委会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工作按常委会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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