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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监督的规定
(信息时间:2016-10-28)  点击量:
 

(2016年10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包括高新区、临港开发区、靖江园区,以下简称开放园区)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街道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资金支出是财政全口径预算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作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附件,一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审查批准。

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总额;

(2)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3)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4)资金平衡方案;

(5)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项目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开放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分别向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所在开放园区、街道人大工委提交下列三个方面的情况报告:(1)项目前期准备情况;(2)项目资金平衡方案;(3)其它需要审查的情况。

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开放园区、街道人大工委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开放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和建议,对项目计划进行进一步研究,并作相应修正和完善,再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汇总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项目计划的初步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项目计划报告时,涉及项目的开放园区、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一并参加。

第六条 常委会对项目计划的审查意见,应在市人代会举行的半个月前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项目计划完成全部决策程序后提交市人代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常委会对市人代会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市政府在每年6—9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项目计划年度执行情况。

常委会可以采用视察或者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开放园区、街道人大工委可以组织辖区市人大代表通过专题调研等形式,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项目竣工后,市人民政府、开放园区、街道应当及时组织审计和财务决算,其结果由市财政局汇总后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已竣工项目,要求市政府进行绩效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增加或取消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单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规模调整幅度超过10%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审查批准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交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调整项目涉及开放园区、街道的,上报方案同时要听取开放园区、街道人大工委的意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调整方案审查后向常委会提出关于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第九条 常委会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审计报告、有关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2月21日印发的《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监督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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