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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
(信息时间:2017-12-29)  点击量:
 

(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促进我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就应当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清单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根据中共江阴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七)市政府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及上一年度决算;

 

(八)重大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九)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十)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一)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调整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十四)授予或者撤销江阴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五)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上级政府授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三)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四)上半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五)市政府全口径预算执行情况、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情况、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

 

(六)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事关全市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的改革举措;

 

(八)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历史文化保护、城乡建设的重大专项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重大修改、执行情况;

 

(九)矿山、重要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及执行情况;

 

(十)行政区划的重要变更;

 

(十一)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重大处置;

 

(十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人口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住房、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相关基金的收支与管理情况;

 

(十四)市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年度执行情况;

 

(十五)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情况;

 

(十六)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七)事关重大民生的公共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十八)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二十)市政府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结果;

 

(二十一)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其有关重大事项;

 

(二十二)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十三)市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清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7日江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8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12月25日江阴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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