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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选区选民进行述职的实施办法
(信息时间:2017-11-27)  点击量:
 

(2009年3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主任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进行述职,是密切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履职责任的重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区选民至少进行一次述职。

第三条 常委会应当每年对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进行述职作出总体部署、明确相关要求。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工委)具体负责人大代表述职的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总结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负责人大代表述职的组织实施。镇、街道、开放园区人大应当配合做好协调、服务和相应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本小组年内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的计划,并及时通知需要进行工作述职的人大代表本人。

各小组每次安排选区内一名人大代表、也可以安排多名人大代表一并报告履职情况并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市人大代表小组的代表年度述职计划应当及时报送人代联工委和代表所在镇、街道、开放园区人大备案。

第六条 人大代表要根据述职计划安排,在认真履职实践的同时,积极撰写好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反映履职情况,重点要报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三)参加代表小组和应邀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评议、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旁听庭审等活动的情况。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督促办理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

(五)接待来访,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为选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情况。

(六)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结合起草述职报告,人大代表可以深入选区走访选民,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实述职报告,提高述职质量。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举行述职会议,听取人大代表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述职大会的参加人员一般包括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人大代表所在镇人大主席、街道、开放园区人大工委主任,以及选区选民代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人大代表参加。

选区选民代表由各选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推荐的选民代表要具备较好的履职参与能力。

述职会议可以与人大代表主题实践活动、学习会以及视察检查等履职活动相结合。

人大代表应当在述职会议举行的7天前,将述职报告送所在的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和所在镇、街道、开放园区人大。

第八条 述职会议由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或其他指定人员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议程:

(一)主持人作动员讲话;

(二)人大代表向选民作述职报告;

(三)选民向述职代表询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述职代表逐一回答询问并作表态发言;

(四)选民对述职代表进行民主测评;

(五)主持人公布民主测评结果并作小结讲话。

第九条 民主测评结果一般应包括选民代表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评议及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两部分。

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评议分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栏,在大会上公布时只宣布每栏的实际得票数,不作综合评定。

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可以直接在大会上宣布,也可以在会后进行汇总再向人大代表反馈。

第十条 人大代表应当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正确对待选民代表的民主评议,虚心听取选民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履职工作。

第十一条 述职会议结束后,市人大代表小组应当将会议组织开展情况、人大代表述职报告及民主测评结果等资料,一并报送人代联工委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人代联工委、市人大代表小组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述职和履职情况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镇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进行述职,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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