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江阴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9日江阴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专题询问是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本市有关专项工作或者特定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进行工作询问的一种监督形式。为规范专题询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有序、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询问会的市人大代表也可以进行询问。上述对象统称为询问人。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延伸至驻澄垂直管理部门。上述机关、部门为应询机关,应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
第五条 专题询问议题,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围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来确定,实行一事一询。专题询问议题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总体安排。
第六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由常委会一名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由议题涉及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以下统称承办机构)。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基层专业人士等担任咨询员。
第七条 专题询问遵循以下步骤:(一)确定询问议题;(二)制定询问实施方案;(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四)举行询问会;(五)跟踪督办。
第八条 承办机构提出的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方案确定后,承办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应询机关配合工作。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事项、询问目的、主要内容、应询机关、方法步骤、参加人员、调研方案、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等。
第九条 专题询问涉及工作的调查研究由承办机构牵头,组织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掌握实情,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形成专题影音资料,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询问会有关事项后,承办机构应当向应询机关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应询准备。
第十条 应询机关应当于询问会举行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参会人员名单送承办机构或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于询问会举行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并将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材料发询问人。询问人应当认真做好询问准备。
第十一条 询问会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涉及工作,“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询问会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以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举行,或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时增加专题询问程序。询问会主要议程为:(一)主持人介绍开展专题询问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二)“一府两院”负责人就询问议题作专项报告;(三)承办机构通报调研情况;(四)进行询问和应询;(五) “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发言;(六)总结。
根据实际需要,询问会期间可以安排分组审议、现场察看、观看影像资料等。
第十三条 询问采取一问一答、一事一问的形式进行。应询机关应当确定一名应询协调人。根据询问内容,由应询协调人指定应询人以及补充应询人回答询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安排自由询问。
第十四条 询问人提问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可以追问。其他询问人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应询人对所提事项已经作出回答的,一般不再继续询问。
第十五条 应询人回答询问应当真诚坦率、准确详实,不得推脱回避或者答非所问。应询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后,在询问会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并报承办机构或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机关或者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补充回答。询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询人作出说明后,可以不作答复。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除涉密等内容外,应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会后,承办机构应当根据询问情况和询问前调查研究情况,整理形成专题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交由“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相关询问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负责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对应询机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九条 应询机关应当在专题询问后半年内,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承办机构作应询机关整改情况的督办报告。
常委会会议可视情况对应询机关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参照常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应询机关对询问存在问题迟迟没有解决、询问人反映强烈的,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程序,进一步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询问会可以邀请部分公民旁听。承办机构和常委会办公室应精心组织宣传报道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公众参与度和知晓度。根据需要,可对询问会进行电视或网络直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