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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7-12-29)  点击量:
 

(2010年6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本着公开、民主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等报告时,设立公民旁听席。

第三条 参加大会旁听公民的产生,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本市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民,均可在大会举行前的一个月,向所在的镇、街道和开放园区人大提出参加旁听大会的申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工委)负责汇总、审核,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名单。

根据需要,人代联工委应当根据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要求,加强对旁听市民代表相关情况的审查。

第四条 参加大会旁听的公民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市人大代表10%比例以内。

第五条 参加大会旁听的公民,应当根据大会秘书处的通知和要求,凭大会印制的旁听证准时进入会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旁听会议时,应当严格遵守大会的各项纪律和规定要求。会议印发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旁听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会议结束后应当返还给大会秘书处,如遗失应及时向大会秘书处报告。

第六条 公民旁听大会后,如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反映;根据需要,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旁听公民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七条 公民参加大会旁听,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大会秘书处可以给予相应的交通补助。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公民旁听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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