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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信息时间:2003-12-24)  点击量:
 

(2003年12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前法律考试在常委会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工委)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有关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前条所列对象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本机关内部调整职务,以及换届后继续留任原职务、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两类。

公共部分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六条 常委会建立任前法律考试题库。

人代联工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试内容,组织考试命题,编印任前法律考试大纲。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人事任命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提请拟任命人员的任前法律考试。特殊情况,可以在主任会议召开前完成任前法律考试。

人代联工委应当及时通知参加任前法律考试的对象,根据考试大纲认真做好准备。

第八条 任前法律考试试卷内容严格保密。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传阅和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任前法律考试的成绩实行100分制,分设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档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及格,得分在60分(含60分)—70分(含70分)之间的为及格,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85分(含85分)之间的为良好,得分在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条 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员应当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考试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十一条 拟提请任命人员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一年内不得再向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和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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