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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制度
(信息时间:2017-11-29)  点击量:
 

(2017年12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省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受理、集中登记、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办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的控告、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司法行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批评和建议;

(六)市委和上级人大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七)本市及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信访事项;

(八)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为成员。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应当及时阅处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市人大办公室信访督查科负责信访工作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接待一般的群众来访;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编号、转办督办、统计分析、归档存档等工作;对重要信访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送请办公室主任阅批。

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负责办理与本委工作职责相关的信访件;处理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示的信访件和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协调的信访事项;了解、检查、督促由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承办的领导交办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办公室;除匿名件、转办件外,承办的其他信访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件处理办法:

(一)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编号、归档等工作。信访件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人大网站群众留言)、传真、上级部门和领导的信访批件、电话记录、接待信访人记录等。

(二)信访件由办公室根据信访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阅批后转相关工作机构办理。对不属于人大常委会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件,酌情转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镇(街道、开放园区)处理。

(三)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直接受理信访件并作出批示的,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后,根据批示要求、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四)各办事机构办理信访件时,应当明确具体承办人、办理时限和相关要求,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答复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具体承办人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五)办公室应当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办事机构负责人参与接待。影响较大的群众集体来访,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处理,并视情况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汇报。

(六)上级人大转办信访件根据职能职责由相关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办公室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上级人大书面报告。

(七)凡各级人大代表的信访件或反映市人大代表的信访件,一般由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待处理,并作出答复。

(八)涉法涉诉的信访件,一般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待处理,并作出答复。

(九)信访事项办结后,应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及时将信访件资料进行整理,统一交办公室立档归档,以备查考。

第六条 下列内容的来信可以作存信处理:

(一)内容分辨不清的;

(二)反映无实质内容的;

(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终结的;

(四)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

(五)在三个月内重复来信的;

(六)其他认为需要作存信处理的。

第七条 接访工作应当落实以下要求:

(一)接访工作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来访者反映的事实和要求要做好记录并明确处理意见。

(二)接待来访群众要谨言慎行,对其反映的事实要责成有关部门核实查证,落实处理结果。

(三)接访要实行首问责任制,善始善终处理好群众诉求。对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的重访、集访要依法解释、耐心疏导。

第八条 建立信访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视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人大信访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重大信访事项。

第九条 办公室要定期对来信来访进行综合分析,系统地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各类带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带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履职监督提供建议参考。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件,承办的“一府两院”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办理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最迟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

办公室信访督查科应当加强对转办件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转交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信访件承办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工作秘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件中的保密内容。不得扩大信访件的阅视范围,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或转送其他无关人员和单位。信访件承办人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回避。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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