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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信息时间:2010-06-28)  点击量:
 

(2010年6月28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促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二条 认真学习党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会议出席、缺席情况,在人大公报上公布。一届内连续二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认真阅读预先下发的会议文件和有关材料,充分做好审议准备;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围绕议题审议和发言;认真行使议案表决权,并服从依法表决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及其各办事机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或庭审等活动。

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所在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七条 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八条 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与作风效能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以任何方式传播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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