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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
    关于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信息时间:2017-07-14)  点击量:
     

    一、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市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功能,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企业破产案件,为促进“僵尸企业”出清、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破产制度功能有效发挥

    把破产审判作为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促进市场主体再生或有序退出。5年来,共审查破产案件47件,新收案件约占无锡基层法院的30%,涉及化纤、纺织、钢铁、机械、装饰装潢、酒店管理、房地产等10多个行业领域,审结30件,案件总标的152亿元。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促进江苏中金再生资源公司、爱立许德昌公司等4家企业重整再生,化解债务纠纷61亿元,取得“复苏企业、留住职工、保障债权”的良好效果。延伸司法职能,对不宜通过破产清算解决的楼盘烂尾等问题,加强诉前引导,提供法律支持,促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二)依法处置合力逐步形成

    积极寻求外部支持,主动对接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建立破产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落实政府维稳主体责任,协同做好劳动债权兑付和职工安置、集资款清偿等工作,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依法打击破产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追究5名企业股东及高管刑事责任。加强内部沟通协作,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立案、审理、执行、鉴定等部门加强协作,实现破产案件“申请登记、听证审查、机构选任、上网拍卖”等各环节的无缝对接。实施衍生诉讼分案机制,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三)案件审理方式不断创新

    创新破产审判机制方式,增强案件审理效果。制定《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执行转破产”案件审查要件》,规范破产案件受理审查。积极探索执行转破产工作,2015年以来受理“执行转破产”案件13件,涉及执行案件920件,审结无锡地区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实现“僵尸企业”有序退出与缓解执行难工作双赢。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工作,9天审结“亚玻罗化工油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集中清理破产积案,案件收结比趋于平衡。多措并举推动破产财产处置,综合采取司法网拍、推动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和解、对重整企业应收账款单列打包拍卖等方式,提高资产变现效率。督促管理人加大债权追收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

    (四)队伍能力素质得到增强

    突出专业化方向,扎实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和审判队伍建设。加强破产管理人监督和保障,建立管理人联系会议机制,指导设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实施管理报酬与工作业绩挂钩、启动事后责任审计等制度。应对破产案件激增态势,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院范围调配6名干警组成3个破产审判专业团队,全面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有效统筹破产审判资源。严格队伍管理,加强教育培训,注重学习借鉴,破产审判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2件案件获评2016年无锡市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破产案件承办法官无一违规违纪。

    二、问题困难

    近年来,市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能作用发挥尚不充分。从调研来看,不少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并没有及时进入破产程序,究其原因,虽然企业破产法实施了10年,但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认知程度不高,破产法治观念滞后。一些当事人将破产等同于企业消亡,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不知道可以通过重整、和解实现自我保护。一些属地政府担心企业破产发生连锁反应,引发经济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对企业破产心存顾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对受理企业破产较为“谨慎”,执转破工作还面临一些实际问题。

    (二)配套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中,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协调机制还未真正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不够顺畅,配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对破产审判的各项政策支持还不够到位,破产财产处置、打击逃废债务、配合管理人履职等方面,各方面还未完全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三)案件审判质效有待提升。破产案件关系复杂,利益协调难,信访压力大,大量破产衍生诉讼、刑民交叉问题拖累破产程序高效进程,导致破产审判周期较长。破产财产清理难、处置变现难、企业重整“再生”难等困扰破产审判工作开展,破产债权清偿率低、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少,影响破产审判的效果。如何治理金融资产包处理乱象,如何破解担保链风险中优质担保企业被逆向淘汰等问题,考验法院的智慧。

    (四)专业队伍建设亟需加强。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预计未来几年我市企业破产案件将持续攀升,新类型疑难案件会不断出现,而破产审判队伍相对年轻,财税等专门知识缺乏,适应破产审判特点的考核机制还没有建立,专业机构建设、专门力量培养、绩效评价体系相对滞后。破产管理人制度还不健全,管理人职责不明确,单一的随机选任方式存在弊端,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参差不齐,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督和培训考核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建议市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加快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措施,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努力营造市场化破产的良好司法环境。

    (一)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作用

    转变破产审判工作理念。坚持“多重整挽救,少破产清算”的思路,把法院建成治疗“生病企业”的医院,恰当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拯救危困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保障各方权益。

    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准确把握“僵尸企业”出清政策和破产案件立案标准,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破产案件,做到应收尽收,对转移资产逃废债务、欺诈破产阻碍执行的,坚决不予受理。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明确执转破的标准和程序,加强执行、破产审判、立案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执破转化便捷高效。

    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僵尸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分类评估,因企施策。对确无挽救可能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引导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释放资源要素。对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进行救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实现再生。要严格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程序,避免应当淘汰的产能通过重整程序变相回流。

    构建破产审判预警机制。定期走访金融办、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了解经济发展动态和金融监管政策,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和债务风险,对重点企业可能涉诉、涉执行、涉破产进行风险预判,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有效预防化解破产隐患。针对企业破产可能存在的外溢风险,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社会稳定风险。

    (二)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凝聚破产审判合力

    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主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优化破产审判环境,形成司法处置合力。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建立完善由行政、司法、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参与的企业破产处置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负责协调的机构、人员和流程,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实现破产审判府院联动的定期化、常态化。

    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进政府责任与破产机制对接,加大财政、社保、税收、财产处置、土地管理、社会信用等政策支持力度,协调解决破产资金保障、企业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处置、破产企业税费减免、重整企业信用重建、管理人履职保障等诸多难题。借鉴外地经验,争取财政支持设立破产援助资金,有效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的瓶颈制约。加强破产程序与政府招商引资平台对接,帮助引进重整投资人。借鉴瑞安的“一事一议”制度,协调解决资产处置中的各种障碍。积极协调政府和金融监督部门,有效利用好金融资产包,发挥银行呆坏帐核销制度对破产企业帮扶作用。

    大力宣传破产法治。借助司法公开平台,广泛宣传破产制度功能和破产政策法规,定期发布破产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引导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更新理念,确立破产并不等同于企业消亡,企业破产法不仅是清算法,更重要的是具有重整、和解内容的困境企业救助法,是资源有效配置、产能顺畅退出的有效法律通道的观念,增进全社会对破产审理工作的认同支持,树立破产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正面形象。

    (三)创新机制措施,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创新破产审判的机制方法,强化破产案件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破产审判的综合效果。

    建立快速审理机制。设立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破产申请和破产衍生案件,优先立案受理。完善破产衍生诉讼办理机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防止拖延审判影响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建立破产与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接机制,提升破产司法查控效率。完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推进繁简分流,在法律框架内,尊重债权人会议自治,简化案件审理流程,加强各程序间的有效衔接,尽可能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探索预重整制度,引导当事人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达成重整计划草案,并将谈判结果延续进入司法程序,提高重整成功率和重整工作效率。

    构建利益平衡机制。审慎协调利益冲突,全面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各方权益。加强弱势群体保护,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将财产处置与职工安置相结合,妥善解决债务企业非法集资等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依法保障债权人各项实体和程序性权利,稳妥开展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灵活采取网络拍卖、线下拍卖、整体出让、折价抵偿等方式处置破产资产,提高财产变现率和溢价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破产企业合法权益,在破产企业债权清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防范优质企业被“逆向淘汰”,借鉴瑞安等地做法,对陷入担保链风险的优质企业,采用“清算式”重整、和解的方式一次性斩断担保链,实现债权人利益提升、债务企业存活、其他担保人收益的良性传递。

    依法打击破产欺诈。完善相关规范,从破产申请审查、管理人清查破产财产、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强化清算义务人责任等方面对欺诈破产逃废债务行为进行全面规制。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债权资金去向统一追查机制。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打击破产企业恶意逃废债长效机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追究债务企业股东、高管等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构建多部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破产案件审判管理,总结破产案件流程要素,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流程规范、管理人工作规范、“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工作规范,建立破产案件动态监测平台,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规范化水平。创新破产案件质效评估体系,严格办案责任和错案追究制度,发挥院庭长办案优势,确保破产案件质量。

    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推进破产审判公开,全面公布破产企业信息,广泛征集投资人和重整方案,提高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率。通过网上发布公告、送达文书、投票表决等方式,加速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全流程公开法院破产审判基本信息,倒逼破产受理和审理规范化,提升破产审判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注重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破产审判基础

    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根据破产审判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择机建立破产审判庭,配齐配强破产审判力量。重视破产审判人才培养和力量储备,加强实践积累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严格依法裁判、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等综合素质。建立符合破产审判特点的绩效考评机制,全面反映破产案件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切实调动办案积极性。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审执结合、廉政风险高的特点,严格管理和监督,引导审判人员切实增强廉洁意识,正确处理与债权人、债务企业、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严守公正司法底线。

    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化,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竞争方式或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既解决随机指定的管理人可能无法胜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工作的问题,又避免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因程序相对复杂拖延破产进程的弊端。健全管理人考核机制,明确管理人职责,加强监督指导,规范请示答复工作,探索建立管理人履职承诺、黑名单等制度,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形成管理人积极主动、忠实勤勉履职的倒逼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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