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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时间:2017-06-28)  点击量:
 

(2017年6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四条 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宪法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四)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联系市人大代表,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督办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决议、主席团交付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办理有关事项,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七)审查、决定或批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八)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任免或撤销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二)与外国地区缔结地方友好关系,授予或者撤销市一级的地方荣誉称号;

(十四)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行使职权,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六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或者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审议决定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确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有关机关、团体、单位负责人,基层人大负责人,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两个月前,将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常委会可以就会议审议的议题,组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应当围绕审议议题,加强自身学习,认真研阅会议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为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发言作好充分准备。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确定的议程,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工作报告;通过分组或者联组会议,逐项进行审议。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一般采用电子表决、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以设立旁听席,邀请市民代表旁听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常委会应当将通过的决定、决议,分别交市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并加强检查督促。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并交市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和执行结果。

第三章 常委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二十条 常委会主任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或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四)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不是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章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常委会副主任兼任。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由主任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审议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在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依法依规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常委会设立办公室(挂“研究室”牌子),主要职责是: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有关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起草常委会的文件,负责文书处理,编印常委会的刊物;负责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有关决策落实的督办工作;开展工作调查和理论研究;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常委会及其机关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宣传工作;承办公务接待和机关行政工作;配合其他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研究室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以依法依规设立若干职能科室。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设立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或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邀请常委会委员和有关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可以配置一名工作联络人员,人选由办公室统筹调配安排。

第三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常委会交办的各项议案并提出报告。根据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加强与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和镇、街道、园区人大的联系,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分工,加强同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的联系,了解和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工作情况,向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

(三)按照分工,督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督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组织落实常委会有关会议和活动,联系指导镇、街道、园区人大工作。

(四)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办理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在街道、省级以上开放园区(简称园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经常委会授权、在常委会和辖区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常委会主任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可以依法依规对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整、更名、撤销或增设。

第六章 市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领导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常委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市镇两级选举工作机构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及镇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的确定和分配,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以前公布代表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依法补选。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后,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委会负责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集。

常委会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和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

第四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集前,常委会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拟订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制定会议方案;

(二)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三)组织起草会议的各项工作报告;

(四)筹建会议的办事机构;

(五)提出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和大会需要设立的有关委员会等建议名单;

(六)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必须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了解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委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或者办公室转交的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重大问题,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由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专门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委会提出的诉求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照问题类别,由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理。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通过联席会议、工作交流会、专题座谈会、列席会议、交换文件资料等形式,加强同镇、街道、园区人大的联系。

第八章 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应当围绕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就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第四十八条 调查研究是常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调查研究的基本内容及组织,由主任会议确定。

调查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了解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应当建立和落实代表持证视察、代表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等制度,组织市人大代表不定期地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

常委会的综合视察,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常委会的专项视察,由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视察时,可以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市委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委员会交付的调查研究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组成专题调查研究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或交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可以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也可以委托镇、街道、园区人大组织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就地开展视察。

第五十条 常委会组织的视察组或调查研究组,对视察或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不直接处理,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照属地、权限进行交办处理。处理情况由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检查。

视察组或调查研究组在视察和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常委会提出报告。上级交办、形成的调查研究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上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围绕履职实践中有关事项,制订具体的工作规定或实施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明确的相关事项,与以前常委会其他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表述不同的,以本规则明确的事项为准。

常委会履职的其他有关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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