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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2年以来的破产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12年以来,我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服务大局,找准定位,勇于担当,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化解重大涉企债务纠纷、清理僵尸企业、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着力将破产审判打造成我院商事审判工作的新亮点、新品牌。五年来,共审查破产清算案件47件,案件总标的152亿元,审结破产案件30件,其中破产清算25件、破产重整4件、破产和解1件。
近年来的破产审判工作呈现以下主要特点:一是破产案件数量高位运行。2012年以来,由于宏观经济形势起落不定,我市破产企业数量增多,新收破产案件38件,约占同期无锡基层法院新收案件30%。二是民营企业破产所占比例逐步增加。破产企业中除少量国有及集体企业外,新收案件中以民营企业为主,占80%以上,破产企业涉及房地产、酒店、钢铁、机械加工、纺织、印染等多个行业领域。三是积案清理成效显著。经过集中清理,利用棉纺、大华织染、亚特机械等2012年之前立案的破产案件全部清理完毕,目前在办案件共计17件,案件收结比例趋于均衡。四是社会矛盾化解难度增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因劳动债权不能兑付、集资款清偿比例较低、楼盘烂尾无法按时交付、承租人搬迁损失过大等问题极易引发群访聚集事件,稳定风险隐患突出。
二、破产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理顺工作机制,增强破产案件办案合力
主动对接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建立破产案件与属地党委政府协调工作机制,在破产案件裁定受理前,开展维稳评估,有效落实维稳主体责任。依托党委政府协调资金垫付劳动债权,防止群访群诉。在审理江动公司、长盛酒店、明来纺织等破产案件中,多渠道筹集资金3100余万元用于垫付职工工资,受益职工1200余人。向公安部门移送多起违法犯罪线索,对5名企业股东及高管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
切实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研判立案登记制改革对破产申请审查的影响,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制定《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执行转破产”案件审查要件》用于规范破产案件审查。申请登记、听证审查、机构选任、上网拍卖各项工作在全院多个部门均有专人负责,实现无缝对接。2016年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共计审查破产清算申请25件,其中立案受理12件、裁定驳回申请2件,其余经审查释明后当事人撤回申请或另行补正材料。
科学设置衍生诉讼分案机制。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破产企业相关的各类民事诉讼,改变全部由合议庭“大包大揽”的分案方式,直接由立案庭根据案由按全院各庭室分工进行分案。防止破产合议庭先入为主,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2015年以来,以上述方式审结破产衍生诉讼120件,无一改判。
(二)优化审判队伍,打造一流破产审判品牌
新建审判组合团队。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思路,改变仅有个别法官承办破产案件的做法。在全院范围内优先调配6名平均年龄31岁的青年法官及法官助理纳入破产审判团队,办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团队由1个增加到3个。坚持破产审判专业化,审判团队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有效应对了破产案件激增态势,提升专业化水平,2016年破产案件收结案比100%,居无锡地区首位。
落实院庭长办理破产案件。破产案件专业性强,矛盾大、会议多、文书多、信访多、程序长,协调工作任务重,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对于统筹审判资源,化解矛盾意义重大。2014年以来,全部新收破产案件均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通过上述措施,实现办案与办事、开庭与开会、审判与谈判相结合,大大提高工作效率,2016年审结破产案件数量居于无锡地区基层法院前列。
提升破产审判人员综合素质。学习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撰写《深圳中院、余杭法院破产考察报告》,出台《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推进破产案件难简分流。参加全国首届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培训班,提升办案人员的理论素养。15篇破产审判信息被上级法院刊用,2016年我院2件案件获评无锡市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获评数量居无锡地区基层法院第一。规范承办法官与管理人交往,2012年以来,破产案件承办法官无一违规违纪。
(三)狠抓关键节点,均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网络拍卖优势。顺应司法拍卖改革形势,破产资产变现原则上全部采用淘宝网司法拍卖的方式,拍卖佣金“归零”,经测算共计节省拍卖费用1300余万元,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网上拍卖与网下招商相结合。提高拍卖信息传播的有效性,指导管理人利用流动宣传车、悬挂标语等方式多渠道传播拍卖信息,流拍情况大幅减少。
科学制定资产处置分配方案。指导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授权的基础上,因案施策,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处置及分配方案。如大不同毛纺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积极推动全体债权人与大不同毛纺公司顺利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资产变现的冗长程序,仅6个月内即审结该案;在审理双达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指导管理人以对应收账款单列打包拍卖的方式处置资产,得到债权人认可,顺利通过重整方案。
打击破产案件中逃废债务行为。监督管理人加大对外债权追收力度,5年来共对破产企业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10余人判处民事赔偿责任,总标的1.2亿元。申达系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税金依法入库,破产企业缴纳税金达2.46亿元。中金公司重整案中,防止港方股东以中金公司资产清偿其自身债务,依法认定中金公司股东权益为“0”,最大限度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完善监督指导,激发管理人工作积极性
建立管理人联系会议机制。坚持每月召开管理人联系会议,采取统一指导与个案答复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各项规定操作尺度,切实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求管理人汇报请示各类问题原则上以书面方式进行。涉及法律和财务等专业问题时,必须提交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计人员的专业意见。
指导设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在无锡地区率先成立管理人报酬基金,用于在破产企业“无产可破”时补偿管理人的工作成本,发挥基金互助共济的积极作用。目前基金规模保持在100万元左右,基金自成立以来共计收入181万元,支出92万元,为化解破产案件启动难,提高管理人工作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对管理人的考核监督。将管理人的工作实效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依据。以法律规定上限的80%为标准,上下浮动管理人报酬比例。强化事后监督,对已结破产案件启动管理人责任审计。今年5月对19件已经结案的破产案件通过本院鉴定室选定审计机构,正式开展审计工作。
(五)加强司法能动,促进法律社会效果统一
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将破产重整作为挽救企业,增加就业,避免行业性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蔓延的重要手段。2012年以来受理破产重整案件8件,其中重整成功企业4家,化解债务纠纷61亿元,涉及债权单位172家,引入重整资金7.18亿元,取得了“复苏企业、留住职工、保障债权”的良好效果。
妥善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将房地产破产案件作为破产案件审理的重点,积极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如恒生房地产公司破产过程中,将烂尾楼盘整体拍卖,实现新旧债务切割,烂尾3年多的楼盘开工复建,缓解了200余户购房户的群访集访问题。对于不宜通过破产清算解决的楼盘烂尾问题,积极提供法律指导协助。如涉及广昊房地产公司、兰星房地产公司、凯旋门地产项目等纠纷化解中,主动作为,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积极探索“执行转破产”案件审理经验。将破产清算作为彻底解决纠纷的终局性程序及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定期梳理存在批量执行案件的重大涉企纠纷,“执行转破产”立案后将原执行法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参与破产案件审理。2015年以来,共受理“执行转破产”案件13件,涉及执行案件920件。2016年年底审结无锡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150件执行案件得以彻底结案,实现了解决执行难和清理僵尸企业双重目标。
三、问题困难和下一步打算
破产案件关注度高,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破产审判工作也面临很大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特别突出。审判人员较为年轻,经验尚不丰富,人员培养处于起步期,尚需实践历练打磨。二是管理人队伍参差不齐。部分清算类企业经验缺乏,人员不足,流动性大,管理经验欠缺,在管理大量破产资产,运营重整企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三是社会对破产的认知程度不高。对于破产的积极功能,管理人的职责、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定位,普遍缺乏社会认知,导致破产这一特殊程序得不到广泛认同,在破产企业开票、税务核算、劳动债权确认等过程中管理人履职遇到各种困难阻碍。四是信访压力较大。集资款、工资款问题,只能协调政府解决,没有强制手段,遇到属地政府不配合时,法院较为被动,群访聚集事件时有发生。五是追究破产违法责任难。破产企业管理失范、财务失真,人难找、账难查,特别是企业主“跑路”引发破产时有发生,导致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债权人对此意见较大,不利于矛盾化解。六是网络拍卖隐患频发。破产变现过程中由于采用淘宝拍卖,虽然节省了成本,但由于缺乏专业拍卖机构和人员,标的风险披露不足,引发纷繁复杂的纠纷,牵涉了办案人员大量的精力。
2017年江阴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总体任务是:牢固树立科学的破产审判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将破产作为规范市场主体退出,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阴提供更加有力的破产司法保障。
1、依法履行司法职能,积极构建破产审判工作新格局。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是法院的重要任务,更是检验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破产审判事关地方经济的发展,不仅是法院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地方党委政府关注的焦点。要逐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依靠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支持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协调资金及时实现劳动债权,保护职工权益,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借破产逃废债务的违法行为。
2、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发挥破产制度的资源配置优势。通过审理破产案件,引导资本、劳动力、科技成果和其他生产要素向有利于转方式、调结构的行业和领域流动。尊重市场规律,对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采取差异化处置措施,能救则救,当退则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变债为股”、“放水养鱼”等方式推动企业重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务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引导其通过规范的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清理各类债务。
3、加强破产审判团队建设,积极培育专业管理人队伍。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以最高法院推动设立破产审判庭改革为契机,积极谋划,打造一支作风硬、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继续巩固院庭长承办破产案件的改革成果,提升审判质效,不断提升破产审判司法能力。通过实践锻炼培养一批熟悉破产操作流程,掌握市场运营手段的管理人队伍。规范管理人报酬基金运行,确保基金规模平稳有序增长,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4、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规范化水平。针对破产案件高发、多发、易发,破产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现状,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围绕案件节点,建章立制,按照权力清单,分清责任,明确权责,平稳有序推进案件进展,防止久拖不决,早日出台《破产案件审理流程规范》。继续推进执行转破产各项工作,加强执审对接联动,简化破产清算程序,节约破产清算费用,提高破产资产变现效率,加快僵尸企业的清理。
5、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破产审判司法公开。完善向人大、政协主动报告法院工作相关机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畅通民意沟通渠道,虚心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破产审判工作。完善破产审判司法公开常态化机制,以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法官工作平台为载体,及时公布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破产资产变现的法律文书,切实增强司法透明度。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在新的形势下,破产审判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院将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履行本次常委会关于破产审判工作的决议,认清形势,胸怀大局,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努力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江阴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