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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时间:2017-04-25)  点击量:
 

(2017年4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职能,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人选根据市委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工委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专职主任应当提名为市人大代表人选。

主任、副主任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人大工作上。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每年年初提出的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意见,制定并组织实施工委年度工作计划。

(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保证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交办和工作需要,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代表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形式,对辖区内市政府派驻机构或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交办,对财政预决算和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前期调研和日常监督,提出前期调研报告。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情通报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听取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汇报。

(四)围绕本辖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二次自主选题的专题调研活动,提出意见、建议。调研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五)联系、服务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2、采用多种方式、途径,帮助代表知情知政。

3、健全“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创建代表活动品牌,组织代表接待选民,搭建代表履职平台。

4、负责组织闭会期间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4次集体活动。

5、及时转交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建议。

6、建立人大工委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健全代表联系选民网络,密切工委与代表、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

7、开展代表履职登记,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并将代表履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报告。

(六)接待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七)在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市人大代表选举或补选等有关工作。

(八)做好市人代会期间街道代表团、组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九)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工委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施工委全体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组织本辖区的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代表和人民群众,接待他们的来信来访,听取和反映意见、要求;

(五)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工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次数。

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表决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会议可以邀请本辖区内市政府派驻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以及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应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年度工作安排、组织代表开展预算监督情况和执法检查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研究部署街道人大工委阶段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负责联系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

街道人大工委应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的联系,建立与本辖区内市政府派驻机构或部门的联系制度。

第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工委联系代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登记制度、政情通报制度、选民议事制度等,推动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要主动配合街道人大工委的监督调研,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人员配备。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为街道人大工委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 街道人大工委要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宣传亮点工作,树立先进代表典型。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江阴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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