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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
(信息时间:2016-04-18)  点击量:
 

(2015年10月21日江阴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备案审查工作责任,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努力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办公室统一收发、相关工作委员会专业审查的工作机制。

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按照职责范围,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研究处理。

第五条 办公室承担备案审查综合机构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落实职责要求,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备案审查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实际工作者以及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备案审查工作的作用。

第二章 接收、登记和分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材料符合规范要求的,办公室应当予以接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办公室应当通知报送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八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办公室应当予以备案登记;不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并告知报送机关。

办公室应当建立报备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并在江阴人大网定期公布报备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报送机关的联系,督促报送机关按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

办公室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核查通报制度,定期核查报备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江阴人大网对外公布。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符合规范要求和审查范围的,办公室应当予以登记接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通知审查建议提出人予以补正。

办公室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网上受理平台,拓宽审查建议提出渠道。

第十一条 对予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建议,办公室应当在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范围,将相关材料分送相关工作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由办公室明确主办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接到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审查意见后,应当确定负责具体审查的责任领导和承办人,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以下统称不适当情形)进行审查,自登记之日起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相关工作委员会完成审查后,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办公室。

第十三条 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未提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审查终止;提出可能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研究论证。

第十四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并可以联合开展调查。

第十五条 审查过程中,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可以征求市人大代表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可以当面听取审查建议提出人的意见,了解提出审查建议的理由,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专题论证的,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予以登记或者受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可以委托备案审查专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专家根据委托,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审查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备案审查专家开展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集中点评及研讨等活动。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经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审查终止;认为存在不适当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由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意见后,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废止等方式予以纠正的,审查终止;制定机关未纠正或者未回复的,由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后,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纠正的,由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在《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期限内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废止等方式予以纠正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纠正的,由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办公室应当在审查程序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

第二十三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建议,调查、论证、听证、听取意见材料,专家意见,工作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以及主任会议讨论后的书面审查意见等进行存档。

负责审查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送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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