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旨在促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办事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述职评议的对象、组织、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
述职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市委年度工作重点涉及部门,结合市委组织部班子考察安排确定。
任职时间不足两年或者一年内已进行过专项评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安排述职。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组织。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具体实施。
第六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学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兑现任前承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任内工作目标情况;
(三)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情况;
(六)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重大事项以及其它情况。
第七条 述职评议的方式。述职评议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述职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述职,如有特殊原因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进行书面述职。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评议。述职评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章 述职评议的工作步骤和方法
第八条 工作筹备。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研究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述职人员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述职人员应按照要求撰写述职报告,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事求是地报告履职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5天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初审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征求意见。述职评议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广泛听取述职人员所在部门、相关单位或服务对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评议意见,作为评议的参考。
第十条 述职评议。述职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和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一条 测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各档次的标准为:优秀票数达到参评人数75%以上(含75%)的为优秀;优秀、称职合计得票数达到参评人数60%以上(含60%)的为称职;优秀、称职合计得票数低于参评人数60%的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反馈整改。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评议意见讨论审定后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连同测评结果一并向述职人员本人反馈,并分别报市委,抄送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等。
(二)述职人员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并在接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方案,三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三)对拒绝整改或整顿不力的,或者测评结果为不称职甚至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述职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专题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直至提请市委依法免去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