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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常委会评议专项工作时增加专题询问程序的试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3-10-29)  点击量:
 

(2013年10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阴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知情权与询问权,增强常委会的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时,设置询问程序,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要求“一府两院”作出说明、解释的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问答双方的交流互动,进一步提高专项工作评议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启动专题询问程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专题询问程序安排在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下简称询问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专项工作中所询问问题涉及的“一府两院”和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应询单位和应询人)。必要时,可延伸至驻澄垂直管理部门。

第七条 专题询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在制定评议工作意见时明确专题询问工作方案。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询问内容及范围、询问方式、程序、时间、参加人员和工作分工等内容。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确定后,工作组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应询单位和应询人。

第八条 工作组在启动专题询问程序前,应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或明察暗访,并围绕议题提出拟询问问题,在召开专题询问会前五日发给询问人及应询单位和应询人。

第九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一事一问的形式进行。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逐一补充回答。

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应询单位和应询人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并经主持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单位和应询人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询单位和应询人应当作出说明。

在分组讨论评议时,应询单位和应询人可就专项工作报告或专题询问环节未尽事宜向询问人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条 工作组根据评议和专题询问情况整理形成的审议意见书,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作出专项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应询单位和应询人要主动配合开展应询调研等各项准备工作。启动应询程序时,应询单位和应询人应认真准备、积极参加。应询单位应当于常委会召开专题询问会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名单报送工作组。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评议及专题询问开展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工作组在专题询问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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