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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8日江阴市地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地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阴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深化。评议的目的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进一步推动机关效能作风建设,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评议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工作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专项工作评议。专项工作评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实施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专项工作评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依照职能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四)机关效能作风建设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一般分为准备、调查、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评议方案。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各基层人大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中确定评议工作组的组成人员,也可邀请在澄的全国人大代表、省、无锡市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评议方案和评议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被评议单位按评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进行工作部署。
(二)调查阶段。评议工作组可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公开评议工作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并交由主任会议讨论。被评议单位和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专项工作报告。
(三)评议阶段。被评议单位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专项工作评议的主要议程:
1、听取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
2、听取评议工作组的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
3、分组讨论评议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报告;
4、分组进行评议发言;
5、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6、被评议单位作表态发言;
7、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
测评结果分以下三类:满意票单项得票数超过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75%(含75%)以上为满意;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得票数超过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75%(含75%)以上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得票数低于实到常委会组成人员75%(不含75%)为不满意。
(四)整改阶段。被评议单位若测评结果为满意或基本满意时,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对会议评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讨论审定后形成综合评议意见,交被评议单位整改处理。被评议单位在收到评议意见的两个月内,将整改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被评议单位若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时,常委会应作出限期整改决定。被评议单位要在两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作出整改报告,常委会将再次组织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可以向被评议单位提出询问或质询,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其他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回答有关询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按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列席人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可以邀请市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调查报告、审议意见、测评结果及被评议单位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和整改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市委汇报或抄送垂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