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一般应在本届市人大代表中产生。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 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派出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就以下重要事项进行监督: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上级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4、街道财政、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其他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
5、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
6、设在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及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情况;
7、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公民权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以及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所关注、反映较强烈的热点问题解决的情况;
8、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二)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
(三)联系、接待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的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听取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人大代表依法开展活动,协助代表履行职责,并将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报告。
(五)根据街道实际情况,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健全代表联系选民网络,做好代表联系选民工作。
(六)对辖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辖区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自治活动。
(八)在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市人大代表选举或补选工作。
(九)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根据需要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
第七条 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二至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每年度召开经济社会事业和财政等情况通报会。
召开会议时,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列席。
第八条 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及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的工作机构建立负责人联系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