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派驻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的工作机构,与市人大常委会内设办事机构的职级相同,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并分别接受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
(二)对辖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人大代表依法开展活动,协助代表履行职责,并将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党工委报告。
(四)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健全代表联系选民网络,做好代表联系选民工作。
(五)联系、接待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的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督促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听取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在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市人大代表选举或补选工作。
(七)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根据需要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
第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