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5日江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8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确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规章制度草案和应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八)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
(九)听取有关机关负责人关于人事任免情况的介绍,决定将人事任免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
(十二)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调查报告,提出意见。
(十三)讨论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
(十四)讨论安排有关指导镇人大的工作和活动。
(十五)讨论处理一些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事后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十六)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