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8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市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依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应当牢固树立人大意识和群众观念,保持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经常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选民代言,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应当从代表本人的职业、工作地、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联系工作。
1、可以在选区内设立代表听取选民意见箱,公示代表联系电话或发放代表联系选民卡,方便选民及时联系;
2、在选区内公示代表接待选民日,由代表到指定场所接待选民;
3、选择5名选民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并经常走访,听取意见和要求;
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选民和群众座谈会;
5、根据需要向选民发放征求意见表等。
第四条 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2、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3、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督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回答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和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由乡镇或街道选区选举产生、在市直单位工作的代表每季度到所在选区活动不少于一次。在市人代会召开前,要普遍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广泛听取选民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可以单独、也可以几个代表一起联系选民,开展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对联系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情况,要用专用记录本认真做好记载,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 市人大各代表小组应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有关活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给予指导和协调。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人大工委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选区所辖单位要支持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通过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有关重要事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应当由当地解决的,委托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人大工委交有关方面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联系选民工作,对不宜以议案和建议方式提出问题的,可通过其它方式和途径提出。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要及时登记,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至少交流汇报一次。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