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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信息时间:2010-12-21)  点击量:
 


(2003年12月24日江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本机关内部调整职务,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公共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根据前条考试的内容编印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试卷实行题库制。

第六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名单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通知拟提请任命人员做好参加考试的准备。

第七条  考试采用开卷考试的方式答卷。考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第八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负责出卷的人员不得泄露试题和试题答案。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传阅和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员应当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后,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十二条  拟提请任命人员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和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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