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8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切实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审议议题,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等活动时,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走访代表,了解情况,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分管工作范围和实际情况,应分别固定联系3-5名市人大代表,采取定期走访、听取意见、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并做好情况记录,联系情况每年至少要交流一次,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十分重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并做好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
代表要求约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安排。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应亲自处理代表反映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努力开拓信息渠道,不断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
第七条 每年不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征求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在联系代表过程中,应主动介绍情况,虚心听取意见,传达会议精神,提出工作建议,了解有关信息。听取和收集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工作机构,应认真做好交办、督办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季度分片召开一次各基层人大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碰头会议,研究有关问题,交流联系代表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推进代表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