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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工作的规定(附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图)
(信息时间:2010-12-21)  点击量:
 

(2009年4月24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实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每年围绕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确定执法检查的议题。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在每年年初提出执法检查建议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平衡,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中予以确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计划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执法检查前,有关工作机构要拟定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核,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执行。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执法检查方案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要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副组长及组员若干人组成。组长一般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组成,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执法检查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对检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  执法检查开始后,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问卷调查和实地察看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执法工作的全面情况,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问题。

第八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基层人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基层人大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组长召集执法检查组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就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指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

第十条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在主任会议召开5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5日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审议意见》,并请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并抄送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查,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适时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应进行认真研究,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6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将该意见连同报告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指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影响执法检查相关行为的,常务委员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机关负责人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查处。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结果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新闻单位对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图

年度

计划

制定

 

每年年初,常委会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

 

 

 

 

 

 

 

人代联工委与有关工委负责安排代表参加

 

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计划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组织执法检查组,调配工作人员

 

执法

检查

组织

 

 

 

办公室将执法检查方案通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

 

 

 

 

召开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

 

 

 

 

执法检查小组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组长召集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征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主持研究、修改和审定执法检查报告稿

 

 

 

 

 

 

听取

审议

报告

报告审定稿于主任会议召开的5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有关工委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联系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人代联工委与有关工委负责有关代表列席;办公室负责新闻报道并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日内办公室整理汇总《审议意见》,经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主任会议讨论并请常委会主任签发

 

 

 

 

 

落实

报告

审议意见

办公室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抄送相关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查,6个月内听取汇报,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沟通

 

 

 

 

 

“一府两院”6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常委会办公室

 

 

 

 

 

 

办公室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将该意见连同报告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办公室负责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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