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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信息时间:2010-12-21)  点击量:
 

(2009年4月24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接收、登记、存档等日常工作,并分送常务委员会各有关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常务委员会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明确主办机构。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向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审查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不属于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由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告知其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与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商后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经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不再进行审查。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审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阴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活动流程图

 

年度计划确定

每年年初,常委会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常委会办公室发出视察活动通知到“一府两院”

人代联工委与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安排代表参加

讨论

确定

视察

方案

 

 

有关工委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并进行先期调研

 

 

 

 

 

视察活动的10日前,由“一府两院”办公室负责提出视察活动方案,报常委会有关工委并请常委会领导确定

 

 

 

 

 

 

 

 

 

 

 

有关工委将确定后的视察活动方案反馈至“一府两院”办公室,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视察活动的7日前,“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确定视察情况汇报人名单,连同报告一起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开展视察活动

办公室负责新闻报道

 

 

 

 

 

视察活动结束后5日内办公室发出《视察活动纪要》,经常委会主任签发后送“一府两院”

 

 

转办

视察

活动

纪要

 

 

 

 

有关工委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于2个月内书面报告对纪要的研究处理情况

 

 

 

 

 

 

 

办公室将书面报告送有关工委提出意见后,将意见连同该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办公室负责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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