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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的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0-07-09)  点击量:
 

(2010年6月28日江阴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本着公开、民主的原则,江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阴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公民旁听席。

第三条  公民旁听大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等。

第四条  公民旁听大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旁听公民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旁听公民主要由来自本市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乡镇的市民代表组成。根据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大会筹备组最终确定旁听代表。

第六条  参加旁听的公民,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旁听证进入会场。旁听证不得转让他人,如遗失应及时向大会秘书处报告。

第七条  参加旁听的公民应当遵守大会秩序。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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